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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如何走出信用危机

2002-9-2 8:33 中国经济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是会计师行业的多事之秋。为何注册会计师证券市场运作中敢于频频跨越雷池?究竟采取什么措施才能让注册会计师远离雷池,重塑诚信? 

  注册会计师在中国产生信用危机,与社会法制和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一、本质不独立,是会计师事务所现状的根源所在。众所周知,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是从原来挂靠在各个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脱钩而来的。这种"脱钩"从1997年底开始启动,到1999年,各会计师事务所从形式上开始独立,但其与原挂靠单位之间的"血缘关系"却难以一刀两断,各种挂靠的遗留问题导致脱钩迄今为止仍然只停留在形式上。例如,不少事务所仍在财政厅局内办公,一些事务所人员仍然享受原挂靠单位的福利。因此,本质不独立,也就使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难免被他人所操纵和利用。 

  二、经济利益驱动,是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最直接原因。处于快速原始积累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确实难以不服从上市公司的意愿。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反映,为了赚钱,所里几个超过50岁的会计师专门签字,而不论报告真实与否。对利润的追逐使得不少事务所将原则置之脑后,不择手段谋求经济利益。再以深圳为例,全市6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8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而这8家事务所的收入却占全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53%,去年承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总收入达到1.98亿元。 

  三、造假成本太低,是促使注册会计师对造假乐此不疲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被照此绳之以法者,迄今尚寥寥可数,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的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其人员的投机冒险,使其敢于对法律置若罔闻,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造假的泛滥。 

  四、监管力度不够,是注册会计师造假屡屡得手的关键因素。银广厦事件有关责任人被查处,令全国股民拍手称快。但高兴之余,股民们往往感到愤愤不平:银广厦公司造假达三年之久,为什么总是在事情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给市场酿成重大损失时才有这样迅捷的动作?如果监管机构在公司上市、配股、增发时不是仅仅浏览一遍被会计师包装得中规中矩的会计报告,而是能够从多方面调查核实上市公司的生产盈利状况,上市公司也就不可能轻易凭借着天花乱坠的申请材料堂而皇之地上市圈钱了。 

  要解决独立审计的质量问题,重塑注册会计师诚信形象,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信用机制。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核实。首先应夯实证券市场基石,把牢新股上市关,重新审视核准制的漏洞,对报批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反复核实,把包装上市消灭在萌芽中。对于上市公司送股、配股也应积极进行动态监管,严格财务文件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编造业绩的上市公司轻易圈钱得逞。 

  二、改善会计师作业制度。可以考虑改变现行的注册会计师作业制度,由所有的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向中国证监会交纳审计费,尔后由中国证监会与注册会计师结算费用。如注册会计师仍然协助上市公司造假,由于管理上较为便利,轻者可以取消其委托审计资格,重者向财政部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从经济利益上解决注册会计师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其真正成为"独立、公正、诚信"的中介服务人员。 

  三、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在当今世界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就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往往令犯法者赔得血本无归。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缺乏民事赔偿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会计师才敢于充当造假上市公司的帮凶欺骗投资者。因此,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使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可向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使造假的注册会计师为其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使受欺诈的投资者得到财产上的补偿。 

  四、加大刑罚惩罚力度。对于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严惩不贷,将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查。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才能将法律条文的规定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威慑和惩罚作用,令蔑视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得到应有的下场,并对其他会计从业人员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